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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区筹委会第七次全体会议新闻公报

1999-04-11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选举产生澳门特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具体产生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设立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机构的徽记、印章、旗帜问题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4月10日电澳门特区筹委会第七次全体会议新闻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于1999年4月9日至10日在北京举行。会议由筹委会副主任委员马万祺主持。主任委员钱其琛在开幕和闭幕时发表了讲话。

会议听取了政务小组、法律小组、经济小组和社会文化小组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具体产生办法》,以无记名和差额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了185名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委员。其中,工商、金融界60人,文化、教育、专业等界50人,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50人,原政界25人。同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决定,4名具有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都是推选委员会委员。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以协商互选方式产生了11名推选委员会委员。至此,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的200名委员已全部产生。在澳门各界人士的积极参与和热忱支持下,组建推选委员会的工作取得了圆满成功。

会议指出,推选委员会的产生是筹建澳门特别行政区过程中的一件大事。由具有广泛代表性的200名澳门永久性居民组成推选委员会,推举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是实行“一国两制”和“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重要步骤。会议希望推选委员会的全体委员认真履行自己所肩负的重要历史使命,不辜负澳门居民的期望和国家的重托。

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决定,1999年4月23日在澳门举行推选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提名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候选人人选。

会议还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具体产生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设立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的决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机构的徽记、印章、旗帜问题的决定》。

会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于1999年5月16日在珠海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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